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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辽H****9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乡古洞村变电所门前路段时,侵左超速行驶,与刘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牟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多脏器损伤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辽H****9桑塔纳小型轿车与无号牌金城铃木两轮摩托车前端为本次事故碰撞部位。2本次事故中,辽H****9桑塔纳小型轿车与无号牌金城铃木两轮摩托车碰撞形式为正面碰撞。3、辽H****9桑塔纳小型轿车碰撞前瞬时速度为76km/h、无号牌金城铃木两轮摩托车碰撞前瞬时速度为42km/h。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刘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法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肇事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璐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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