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牟某某,女,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住阆中市**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上午8时2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安尔达牌二轮摩托车,从本市顾家井巷往汉城路瑞福苑小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张飞北路78号外时,将由右往左横行过人行道的行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牟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2月18日,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牟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牟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牟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牟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斌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的联系电话:1812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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