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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鲁NJ****号小型轿车从庆云县严务乡柴林庄村回家,行驶至庆云县严务乡王皇村路口与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马某某受伤。被告人牟某某在发生事故之后,当场拨打120,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马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3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5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牟某某投案于庆云县公安局。庆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案发后逃离现场,属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不翻供应认定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当事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庆云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牟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芦广庆

检察官助理:刘志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号。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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