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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0年3月11日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70305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市**区**镇**村**号,农民。因交通肇事嫌疑,2019年12月1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6时48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鲁******鲁******/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高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荣光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行车记录仪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居住于**市**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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