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柳某某(曾用名柳某某,绰号“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200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承德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号,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某某(绰号“大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丁某某、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己判刑)与牟某某、柳某某三人驾驶钟某某摩托车来到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下,趁四周无人时,将王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冀H****号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经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4400元。
2、2019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柳某某来到滦平县**镇**小区*号楼二单元门口,趁四周无人时,将张某某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白色雅马哈牌100T-6型摩托车盗走。经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4620元。
3、2020年初,被告人柳某某、丁某某二人来到承德市双桥区**区,趁四周无人时,将孙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春风牌150NK摩托车盗走。经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7638元。
综上,被告人柳某某盗窃摩托车总价值16658元,被告人丁某某盗窃摩托车价值7638元,被告人牟某某盗窃摩托车价值4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丁某某、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丁某某、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丁某某、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丁某某、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丁某某、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新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丁某某、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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