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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张某甲等32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企业主,系甘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沟**号**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30被我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中路**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西路**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兰州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我院以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号**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骗取贷款罪2014年1月2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甲,曾用名焦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4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东路**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4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市场**家属院**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28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兰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西固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乡**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七里河区**西路**号**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4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西固区**门**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5********,汉族,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主,系甘肃省兰州市**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号**室。2019年6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曾用名杨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住皋兰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戊,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住皋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西固区**河湾**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住皋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70********,汉族,大学本科,私营企业主,系甘肃省兰州市**实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区**路**号**栋**门**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七里河区**西路**号**室。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区**西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哲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七里河区**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曾用名王某戊,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60********,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系甘肃省兰州市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西固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丙,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大厦****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王某甲、钟某甲、焦某甲、张某甲、李某甲、丁某某、李某乙、狄某某、王某乙、左某某、陈某甲、徐某甲、杨某乙、董某甲、杨某丙、杨某戊、刘某乙、王某丙、张某乙、任某某、王某丁、陈某丙、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邵某某、梁某甲、哲某某、焦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将被告人周某某纠正漏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事实

被告人牟某某自2015年以来,纠集具有前科劣迹和不良嗜好的社会闲杂人员赵某甲、王某甲、钟某甲、张某甲、焦某甲、李某甲、丁某某、李某乙、董某甲等人,采取显露“纹身”、威胁、辱骂、恐吓、蹲守、滋扰、纠缠、跟随、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的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攫取非法经济利益。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牟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注册成立“**”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牟某某、监事梁某甲。该公司成立后,编撰、制作、印刷、散发“**商贸,为您量身打造多种灵活多变的信贷方案,催收货款找**,本公司承诺不成功,不收费!专业团队,实力打造”等内容的讨债广告,大肆宣传、造势,扩大讨债实力和公司影响力,专职从事非法讨债业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牟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钟某甲、焦某甲、李某乙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狄某某、徐某甲、陈某甲、董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刘某甲、左某某、梁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家长制一言堂”为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以收取佣金为主要经济来源维系该组织的发展。

该组织以“**”商贸公司为据点,赵某甲、张某甲、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钟某甲、焦某甲、李某乙等人以“轮班值守”等方式,积极插手、介入民间纠纷,通过强行索要他人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强迫交易等手段非法敛财300余万元。被告人牟某某将非法获得的资金交由梁某甲管理,用于购买车辆、对讲机、电子视频记录仪、发放辛苦费、安抚“金”等,以壮大组织势力,维护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以被告人牟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威胁、辱骂、恐吓和殴打、滋扰、纠缠、跟、贴、靠、哄闹、聚众造势、限制人身自由等一系列暴力及“软暴力”方法、手段,对他人产生心理强制或心理畏惧。2018年2月,被告人牟某某组织丁某某、张某甲等人参加兰州市新区缠访、闹访活动,围堵**市**信访工作大厅,裹挟政府,严重扰乱正常的单位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几年来,该犯罪组织在兰州市、白银市、天水市、临夏州、宁夏固原地区、山东省淄博市等地实施有组织的犯罪共25起。其中寻衅滋事15起、敲诈勒索5起、非法拘禁3起、强迫交易1起、故意伤害1起。

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安全感,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寻衅滋事案犯罪事实

1.2013年6月6日,被害人李某丙向刘某丁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6分,借款期限2个月。2015年8月,合同到期后,刘某丁通过被告人焦某甲介绍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向李某丙讨债,约定佣金为15%,并签订了委托书。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甲、狄某某、丁某某、李某甲、焦某甲到兰州市雁滩管材市场向李某丙讨债,采取滋扰、跟随、辱骂、殴打等违法行为,致使李某丙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影响,担保人李某丁也因受影响搬离了做生意的地方。被告人牟某某等共向李某丙讨回债务27万元,获取佣金4.1万元。事后,被告人牟某某给参与讨债人员数目不等的酬金。

2.2015年9月,被害人冯某甲拖欠**公司材料款60万元,**公司销售部经理徐某丙、人事部长王某己在征得被告人周某某同意后雇佣被告人牟某某向冯某甲讨债。接受委托后,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丁某某、狄某某、赵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刘某甲、徐某甲到兰州商贸有限公司冯某甲办公室讨债。因冯某甲无力偿还,遂强迫冯某甲签订委托书雇佣被告人牟某某到其债务人李某戊位于安宁区的“磊鑫”商砼站讨要62万元水泥款。讨债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带领丁某某、狄某某、赵某甲、李某甲、刘某甲、徐某甲、左某某等人在“磊鑫”商砼站院内,采取滋扰、纠缠、蹲守及使用车辆围堵工厂大门等手段,致该工厂一天半无法正常营业,迫使李某戊在2015年10月9日、2015年10月19日给冯某甲转款62万元。冯某甲向被告人牟某某支付佣金18万元,余款44万元还给了**公司。事后,被告人牟某某给付参与讨债人员数目不等的酬金。

3.2015年11月,被害人刘某戊拖欠**公司钢材款7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向刘某戊讨债。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去刘某戊家中蹲守、滋扰、纠缠,刘某戊便请牟某某等人到兰州西站西太华凤邸仙郡足浴店内洗脚消费3000元。被告人牟某某、陈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又去刘某戊兰州新区家中,24小时换班轮流看守、威胁、辱骂,迫使刘某戊给**公司写下85万元的欠条,期间花费刘某戊700元现金。刘某戊趁机逃跑后,牟某某便在刘某戊住宅拉横幅、贴标语等。2016年1月,刘某戊重新给**公司写下100万元的欠条,牟某某等人继续跟踪、滋扰、纠缠刘某戊,2016年2月,刘某戊从银行贷款给**公司还款30万元,**公司支付被告人牟某某佣金3万元。后被告人牟某某等人让刘某戊给**公司又写了120万元的欠条和还款承诺书,把刘某戊位于安宁区金水湾的房子抵押给**公司。2016年4月,**公司将刘某戊起诉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房子被拍卖110万元,其中的38万元给了**公司。事后,被告人牟某某给付参与讨债人员数目不等的酬金。

4.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薛某某欠**公司钢材款及利息共计89万元。2016年3月,**公司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向被害人薛某某讨债。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甲、丁某某、钟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到薛某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的家中,采取24小时轮班蹲守、跟随、滋扰等方式讨债,住在薛某某家一周左右,让薛某某支付吃饭、车辆加油费5、6千元。牟某某还在**公司徐某丙的办公室殴打薛某某,迫使薛某某借高利贷给**公司还款89万元,**公司支付牟某某佣金8万元,被告人牟某某给付参与讨债人员数目不等的酬金。

5.2016年3月30日至4月1日,凌某某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向山东省淄博市的孙某某、李某己讨取债务,并给其支付前期讨债费用2万元。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赵某甲、丁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钟某甲到山东省淄博市孙某某的公司索要债务,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待在孙某某办公室两小时,采用威胁、滋扰的手段,让孙某某写了还款协议。之后,凌某某每次收到孙某某的商业承兑票解付后,就给被告人牟某某支付酬劳,共支付了23.8万元。被告人牟某某等人还到淄博市磁村镇刘瓦村找被害人李某己讨要债务,以滋扰的方式迫使李某己偿还5万元欠款。事后,被告人牟某某给参与讨债人员数目不等的酬金。

6.2013年,被害人宁某某欠**公司借款50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6月后再未支付。2015年底,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牟某某向宁某某讨债。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狄某某、赵某甲、丁某某、李某甲、徐某甲、刘某甲到宁某某办公室索要欠账,让宁某某观看网上下载讨债整人的照片和视频,并轮班看守,干扰其睡觉,致使宁某某高血压住院。住院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安排被告人狄某某、徐某甲、赵某甲在病房看守、跟随,出院后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又到宁某某办公室和家中继续滋扰、纠缠,迫使宁某某还款100万元。后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又在宁某某家中蹲守、滋扰,使其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扰乱其家庭生活,时间长达一个月左右。**公司给被告人牟某某支付佣金10万元,牟某某给参与讨债人员数目不等的酬金。

7.2015年12月,由于宁某某没有能力给**公司偿还债务,被害人陶某某欠宁某某370余万元,周某某、宁某某、陶某某三方商议,将宁某某所欠500万元债务转由陶某某代偿,并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还款承诺。2016年5月,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钟某甲、张某甲、赵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到陶某某的公司讨要债务,在陶某某办公室、家门口、单元门口24小时轮流看守,持续九个月之久,讨回欠款232万。

8.2014年6月,被害人段某某欠被告人任某某820万元。2016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向段某某讨债,口头约定佣金为20%。被告人任某某带着被告人牟某某、王某甲、丁某某、赵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找到段某某,说明其债务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和王某甲收取。从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赵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焦某甲、董某甲、李某乙、徐某甲、杨某甲、肖某某(另案处理),在段某某办公室、宾馆、医院等地,24小时轮流跟随、看守、滋扰,持续讨债长达20个月,共讨回债务300万元。任某某给牟某某支付佣金60万元,牟某某给参与讨债人员数目不等的酬金,剩余佣金牟某某转给被告人梁某甲保管。

9.2012年,被害人李某庚向陈某丙借款15万元,一直未还。2016年9月,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被告人陈某丙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向李某庚讨债,口头约定按30%支付佣金。被告人牟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甲具体负责,还安排被告人丁某某、钟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在兰州市西固区一洗浴中心控制李某庚一晚,不让其睡觉,迫使李某庚将一台挖掘机给陈某丙顶账10万元,陈某丙支付被告人牟某某佣金1.5万元。后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丁某某、钟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王某甲、陈某丙又到永靖县盐锅峡李某庚经营的厂子讨债,牟某某与李某庚的妻子马某甲发生撕扯,撕扯中将马某甲的头皮打破,经永靖县盐锅峡镇派出所民警调解,牟某某赔付马某甲1000元。

10.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害人冯某甲分两次向李某辛借款200万元,月利率2分,借款期限2个月。至2016年底,冯某甲共还款10万元,李某辛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9月,李某辛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向冯某甲讨债,佣金为30%。李某辛带被告人牟某某、焦某甲、丁某某、张某甲到冯某甲家中讨债,被告人牟某某等人采取在冯某甲家门口贴冯某甲的大头照片,上面写着“冯某甲欠债还钱”等字样,并跟随冯某甲妻子接送孩子上学等,以此胁迫冯某甲还款。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对冯某甲进行24小时轮流跟随、蹲守,持续七天。因冯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牟某某遂胁迫冯某甲签订委托书雇佣被告人牟某某到其债务人马某乙处讨要欠款37.4万元,佣金为30%。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丁某某、张某甲、焦某甲、李某甲、杨某甲、肖某某(另案处理)24小时轮班蹲守、跟随、威胁、滋扰马某乙,持续五天左右,迫使马某乙还款45万元。冯某甲支付牟某某佣金9万元,李某辛支付被告人牟某某佣金11万元。

11.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告人牟某某签订讨债协议,按30%支付佣金。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9日,在被告人张某乙的带领下,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甲、丁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钟某甲、焦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左某某、王明、刘某乙、杨某丙、杨某戊、王某丙到被害人党某甲经营的“会宁创佳粮油有限公司”讨债,采取24小时轮班跟随、纠缠、威胁、殴打、唾骂等手段,共向党某甲讨债100万元,张某乙给牟某某支付佣金33万,牟某某给参与讨债人员支付数目不等的酬金。

2017年6月29日至7月10日,被告人牟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赵某甲、焦某甲、丁某某、李某乙、王某甲、钟某甲、王某乙再次到“会宁创佳粮油有限公司”讨债,在党某甲办公室采取24小时轮班跟随、纠缠、威胁等手段,持续十几日,致使党某甲及其公司员工无法正常工作。被告人王某乙酒后殴打、辱骂党某甲,党某甲不堪滋扰报警后,会宁县公安局园区派出所将被告人李某乙、赵某甲、焦某甲、牟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12.2014年5月至12月,被害人陈某戊先后向被告人刘某丙借款共700万,2015年11月10日,经二人对账确认,陈某戊还欠本息共计521.42万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丙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陈某戊,同年5月9日经天水中院民事调解达成协议,约定2016年7月31日前陈某戊偿还被告人刘某丙100万元,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被告人刘某丙100万元。若未按期还款,陈某戊支付被告人刘某丙违约金4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2倍支付利息。被告人刘某丙在申请法院执行阶段,于2017年5月又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向陈某戊讨债,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董某甲、赵某甲、王某乙、丁某某、张某甲、焦某甲、李某乙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鸿运润园陈某戊家楼下蹲守,陈某戊不在家,被告人牟某某等人轮流看守陈某戊儿子董某乙,期间董某乙从四楼跳到三楼邻居家逃跑,牟某某安排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将董某乙截回,跟随持续3天,严重影响了陈某戊家人的生活。蹲守期间,被告人刘某丙得知陈某戊在天水,便告知被告人牟某某,牟某某电话安排被告人丁某某、赵某甲、王某乙、焦某甲和刘某丙到天水,轮流看守、跟随陈某戊,持续三四天,迫使陈某戊还款150万,被告人牟某某获得佣金37.5万元。

13.2014年,柴某甲向焦某丙借款15万元,被害人柴某乙为借款保证人。2016年柴某甲因车祸死亡,2017年焦某丙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向柴某乙讨债,按20%支付佣金。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焦某甲、赵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张某甲、丁某某,跟随、辱骂柴某乙,王某乙将柴某乙殴打致伤后到医院检查治疗,被告人牟某某派人在医院轮班看守,持续四天,还在柴某乙居住的小区门口、单元门口、楼道墙上张贴柴某乙照片,上写“柴某乙还钱”等字样,讨回15万元,获取佣金3万元。

14、2013年至2016年5月,被害人王某庚陆续到赵某乙处购买钢材,共欠钢材款21万元。2016年7月,赵某乙委托被告人牟某某向王某庚讨债。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到王某庚办公室讨债,并以到王某庚家里讨债相威胁,迫使王某庚写下还款保证书,承诺于2016年8月30日前还清,并将自己的宝马X6作抵押。2016年8月30日,王某庚妻子黎某某给赵某乙还款45万元,牟某某获取佣金9万元。

15.2015年7月,被害人张某丙向被告人哲某某借款150万,约定利率3分,期限两个月。张某丙借款三个月后还利息13.5万元,并让朋友曹某某代还30万本金,但哲某某将这30万作为利息。后张某丙与哲某某重新签订了一份150万的借款合同,张某丙一直未还款。2016年7月11日,哲某某委托被告人牟某某为其讨债,按20%支付佣金。2016年7月12日,张某丙、哲某某、牟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一茶楼商谈还钱未果,在张某丙离开茶楼去兰州火车站时,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甲、丁某某、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钟某甲、董某甲、李某甲跟随张某丙到兰州火车站,并阻止其进入火车站,张某丙报警后仍未能脱身。牟某某等人在兰州火车站广场蹲守张某丙一夜,张某丙被逼与哲某某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后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丁某某、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钟某甲、董某甲、李某甲分别在兰州市三雅洗浴中心、南关双城门洗浴中心、七里河区金港城大商洗浴中心跟随、看守张某丙六天,不让张某丙睡觉,并以找其家人讨债相威胁,迫使张某丙于2016年7月18日向别人借款150万还给哲某某,被告人牟某某获取佣金30万元。

三、非法拘禁案犯罪事实

16.2017年,被害人代某某与秦某某和被告人王某丁合作**市场改造项目,约定王某丁出资1500万元支付拆迁费,实际支付拆迁费861.735万元,期间代某某支付被告人王某丁90万元利息,因代某某违约致该合作项目搁浅。此后,王某丁一直找代某某索要欠款,代某某归还少部分欠款后避而不见,并在微信上将被告人王某丁拉黑。2017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丁发现代某某形迹后打电话让被告人牟某某看住他,被告人牟某某遂带领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钟某甲、焦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杨某甲、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代某某堵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金典名苑地下停车场,王某丁赶来后与代某某至该停车场门卫室协商还款事宜,协商中,代某某与牟某某发生争执,牟某某用纸筒在代某某脸上打了两三下,致代某某眼镜掉地上摔坏。当晚12时许,牟某某安排张某甲、焦某甲两人在代某某办公室看守代某某,至次日上午10时许才结束。王某丁与代某某经协商,由代某某写下还款保证书,并以代某某奔驰车作价60万元质押担保还款。

17.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牟某某向宁某某讨债。由于宁某某无力还款,陶某某又欠宁某某货款,被告人牟某某遂纠集被告人钟某甲、赵某甲、张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向被害人陶某某讨债。讨债期间,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将陶某某控制在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如家酒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3天。

18.2016年至2018年期间,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被告人任某某雇佣被告人牟某某向段某某讨债。接受委托后,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丁某某、赵某甲、李某甲、杨某甲、焦某甲、李某乙、钟某甲、董某甲、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兰州新区找段某某讨债。2016年7、8月份,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将段某某看守在兰州新区西域江南酒店、亚东酒店等地,以此胁迫段某某偿还债务,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20余天。

四、敲诈勒索案犯罪事实

19.2013年至2015年期间,薛某某(系甘肃**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欠**集团钢材款及利息共计89万元。2016年3月,**集团负责人徐某丙经周某某同意后雇佣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向薛某某讨债。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丁某某、赵某甲、李某甲、狄某某、刘某甲、徐某甲等人跟随薛某某到其家中讨债。讨债期间,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在薛某某家的生活花销5、6千元,全部为薛某某支付。薛某某还清了**公司89万元欠款后,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以此后不再跟踪滋扰薛某某为由向其索要现金1万元。

20.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牟某某向宁某某讨债。由于宁某某无力还款,陶某某又欠宁某某货款,被告人牟某某遂纠集被告人钟某甲、赵某甲、张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采取尾随、恐吓、蹲守、滋扰等方式向陶某某讨债。讨债期间,被告人牟某某等人以不滋扰、尾随,以陶某某不再为**集团支付利息、以延迟给**集团还款期限为由等由头先后向陶某某索要现金45.4万余元。

21.2016年至2018年,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被告人任某某雇佣被告人牟某某向段某某讨债,被告人牟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丁某某、赵某甲、李某甲、杨某甲、焦某甲、李某乙、钟某甲、董某甲、肖某某(在逃)等人到兰州新区找段某某讨债。被告人牟某某等人通过持续跟踪,滋扰影响段某某生活,在宾馆不分白天黑夜故意调大电视音量、高声喧哗等方式不让段某某休息,段某某无奈向被告人牟某某等人支付生活费共计8.3万元。

22.2017年6月29日至7月10日,被告人张某乙雇佣被告人牟某某向党某甲讨债。讨债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先后向党某甲索要22000万元现金用于其生活花销。其中1万元为党某乙现金给付,1万元为党霞向牟某某农行卡(农行6228481218********)转账,2000元为党霞向牟某某微信转账。

23.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李某乙、焦某甲四人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告人牟某某以跑关系为由向张某乙索要现金2万元,让张某甲、梁某甲将2万元交与刘某己,由刘某己跑关系意欲将牟某某等人提前释放未果。                                                        

五、强迫交易案犯罪事实

24.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9日,在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向党某甲讨债期间,因党某甲没有还款能力。被告人张某乙得知党某甲在靖远经营顺鑫猪场,在被告人牟某某等人轮班看守,不断滋扰的情况下。党某甲被迫写下自愿出售顺鑫猪场仔猪还款的承诺书,后被告人牟某某安排被告人钟某甲、王某甲、左某某将靖远顺鑫猪场的235头猪仔(不能出栏的育肥猪)卖了14.1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被告人张某乙的债务,被告人张某乙支付被告人牟某某佣金4.2万元。

六、故意伤害案犯罪事实

25.2015年11月6日21时许,被害人杨某己及其妻钟某某就房屋租赁问题在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路“**酒吧”找被告人邵某某商议解决,被告人邵某某便叫被告人牟某某陪他一同去。被告人牟某某叫上被告人狄某某、赵某甲、徐某甲、刘某甲等人与邵某某到私雨酒吧后与杨某己发生争执,被告人牟某某等人将杨某己拖出酒吧后使用棒球棍、电警棍等工具进行殴打,致杨某己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己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杨某己16万元,取得其谅解。

七、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个人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

1.王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

2019年3月10日14时许,靖远县看守所8号监室在押人员王某癸被同监室被告人王某甲、马某丙(另案起诉)、王某壬(另案起诉)等人因琐事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癸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2.狄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被害人何某某拖欠范某某(另案起诉)210万元欠款。2017年6月3日范某某指使被告人狄某某、刘某丙(另案起诉)、张某丁(另案起诉)、苏某某(另案起诉)、张某戊(又名张某己,另案起诉)等人到永登县**镇**村何某某养殖场向何某某讨债。自2017年6月3日至同年9月下旬讨债期间,被告人狄某某等人按照范某某的要求,每天贴身跟随何某某,变相限制何某某人身自由长达四个月。

3.牟某某诈骗案

2018年2月份,景某某雇佣被告人牟某某向关某某讨债,关某某前后向景某某还款40万元。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牟某某又打电话催促关某某还款,关某某便将仅有的3万元打到牟某某持有的工商银行卡上,牟某某承诺将此3万元由他转给景某某。但被告人牟某某收到3万元后,没有还给景某某,而是自己非法占有。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丁某某、王某甲、钟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狄某某、董某甲、陈某甲、王某乙、徐某甲、梁某甲、杨某甲、刘某甲、左某某、杨某乙、刘某乙、王某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任某某、刘某丙、张某乙、周某某、杨某戊、邵某某、张某甲、王某丁、焦某丙、哲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丙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移交归案,被告人焦某甲在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押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脑、手机、帕萨特轿车、涉案款物五万三千元等;2.起诉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诉讼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3.证人党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党某甲、张某丙、马某乙、陶某某、黄某某、杨某己、钟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丁某某、王某甲、钟某甲、焦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狄某某、梁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刘某甲、左某某、陈某甲、徐某甲、杨某乙、董某甲、邵某某、杨某丙、杨某戊、刘某乙、王某丙、周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任某某、王某丁、陈某丙、刘某丙、哲某某、焦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司)鉴(电)字[2019]5号鉴定意见书、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兰)公(西)鉴(法)[2015]F0071号鉴定意见书;7. 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频光盘101张。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牟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钟某甲、焦某甲、李某乙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狄某某、徐某甲、陈某甲、董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刘某甲、左某某、梁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在接受了被告人张某乙、任某某、刘某丙、陈某丙、王某丁、焦某丙、哲某某、周某某、邵某某的委托后,纠集被告人杨某乙、杨某戊、杨某丙、刘某乙、王某丙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张某甲、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钟某甲、焦某甲、李某乙、狄某某、徐某甲、陈某甲、董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刘某甲、左某某、梁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张某甲、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钟某甲、焦某甲、李某乙、狄某某、徐某甲、陈某甲、董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刘某甲、左某某、杨某乙、张某乙、周某某、杨某丙、杨某戊、刘某乙、王某丙、任某某、刘某丙、陈某丙、哲某某、焦某丙、邵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张某甲、丁某某、钟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徐某甲、狄某某、焦某甲、董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张某甲、丁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焦某甲、李某乙、钟某甲、董某甲、王某丁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牟某某、张某乙、王某甲、钟某甲、左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牟某某、狄某某、赵某甲、徐某甲、刘某甲、邵某某的其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狄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牟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牟某某、赵某甲、丁某某、王某甲、钟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焦某甲、李某乙、狄某某、董某甲、王某乙、徐某甲、陈某甲、杨某甲、刘某甲、左某某、张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任某某、刘某丙、张某乙、周某某、杨某戊、邵某某、张某甲、王某丁、焦某丙、哲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焦某甲、钟某甲、左某某、李某乙、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丙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告牟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丁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狄某某、徐某甲、焦某甲、李某乙、钟某甲、刘某甲、董某甲、王某乙、杨某甲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苏俊国

                                                            检察员:李海波 魏月娥 尉霞琴

                                               2019年6月18

附:

    1.被告人牟某某、钟某甲、李某乙、杨某戊、左某某、丁某某、杨某丙、王某丙现羁押在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焦某甲、李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徐某甲、邵某某现羁押在会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杨某乙、董某甲、刘某甲现羁押在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狄某某、杨某甲现羁押在靖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任某某、刘某丙、陈某丙、王某丁、周某某、哲某某、焦某丙、梁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0册。

3.量刑建议书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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