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某、刘某某等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牟某某,绰号“小东北”,男,197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镇**街,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大通湖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通湖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太子刘”,男,198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大通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通湖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猴子”“大圣”,男,197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岳阳楼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楼接到办事处剪刀池社区居委会,因盗窃,1998年10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2005年6月2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刑满释放;因盗窃,2010年7月30日被行政拘留12日;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14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盗窃,2014年5月6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日被大通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通湖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14日、3月9日退回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在大通湖区盗窃总价值190533元的铜芯电缆线5235米,其中刘某某参与盗窃3次,涉及盗窃总价值约46712.4元的铜芯电缆线约1125.6米,肖某某参与盗窃2次,涉及盗窃总价值约27411.2元的铜芯电缆线约857.6米。所盗电缆线销赃得款36030余元,牟某某分得17630余元,刘某某分得11600余元,肖某某分得6600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牟某某约被告人刘某某一起到大通湖区盗窃电缆线,刘某某表示同意。不久,刘某某驾驶湘******黑色雪弗兰小车搭载牟某某一起到大通湖区踩点。两人踩点后决定对大通湖区河坝镇工业园银海路附近的电缆线实施盗窃,并决定为盗窃准备一些工具。随后几天,牟某某、刘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购买了一辆蓝色无牌三轮摩托车,以及钳子、手套、身子、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准备好工具后,刘某某驾驶湘******黑色雪弗兰小车,牟某某驾驶蓝色无牌三轮摩托车前往大通湖区,为避免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某在途经岳阳市**镇时,将湘******黑色雪弗兰小车停在路边,改为搭乘牟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到达大通湖区。两人在准备实施盗窃的路段等待作案时机,直到凌晨时段车流、人流减少后,两人撬开路灯井盖,剪断电缆线,将电缆线拖出后裁剪成约一米长的小段并装入蛇皮袋装上三轮车。偷得约十袋电缆线后,两人沿原路返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两人将电缆线卖给牟某某联系好的收废品的老板李某某,以每斤铜线19元的价格出售,得款8000余元,所得钱款扣去开支后两人平分。为停放作案用的三轮车,牟某某、刘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租赁了一个车库。

2.几天后,被告人牟某某、被告刘某某再次驾车从岳阳市岳阳楼区窜至大通湖区实施盗窃,两人以同样的方法在大通湖区**路盗窃电缆线若干,以同样的价格销赃,得款10000元左右,所得钱款扣去开支后两人平分。

3.2019年9月,被告人牟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驾车从岳阳市岳阳楼区窜至大通湖区实施盗窃,两人以相同的方法在工业园变电站往西至大地新村公交站台附近S202沿线盗窃路灯电缆线若干。牟某某将电缆线以同样的价格销赃,得款约8000元,所得钱款扣去开支后两人平分。

4.次日,被告人牟某某独自驾车从岳阳市岳阳楼区窜至大通湖区实施盗窃,在工业园变电站往西至大地新村公交站台附近S202沿线盗得余下的路灯电缆线。据其本人供述,其以同样的价格销赃得款2030元。

5.2019年9中下旬,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驾车从岳阳市岳阳楼区窜至大通湖区实施盗窃,三人在**道**路盗窃电缆线若干。以同样的方式销赃,得款8000余元,扣去开支后三人各分得2600元。

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开展侦查。经侦查,锁定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先后将三被告人抓获到案。

经益阳市大通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测量并重新安装,五一西路变电站至大地新村路灯被盗型号为VV-3*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线1670米。经益阳市大通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测并重新安装,大通湖区工业园内枫杨路、银海路、环城南路路灯电缆线被盗型号为YJV-1KV-5*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2351米,大通湖大道湘韵汽车站以西、环城北路、大通湖大道西路被盗型号为YJV-1KV-5*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1214米。经侦查实验,大通湖路灯所提供YJV-1KV-5*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44厘米,净重430.9克,经拆解,铜芯净重267.4克,含铜量为62.056%;大通湖住建局提供VV3*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33.8厘米,净重212.6克,经拆解,铜芯净重139.2克,含铜量为65.475%。据此,被告人牟某某共计盗窃VV-3*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线1670米、YJV-1KV-5*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3565米;被告人刘某某共计盗窃YJV-1KV-5*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约1125.6米;被告人肖某某共计盗窃VV-3*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线约511.2米、YJV-1KV-5*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约346.4米。

经益阳市大通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YJV-5*16、VV-3*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价格分别为41.5元/米、25.5元/米,认定的YJV-1KV-5*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线3565米、VV-3*16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线1670米,于2019年9月19日的市场合理零售价格共计为190533元。据此,被告人牟某某盗窃数额为190533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数额约为46712.4元,被告人肖某某盗窃数额约为274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经过及到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独自或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牟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参与的盗窃中作用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对犯罪财物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