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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冯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牟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7********,四川省宣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住肇庆市端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2********,四川省宣汉县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司机,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住肇庆市端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冯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7时20分许,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交警大队白诸中队民警林某某带领辅警陈某乙、陈某甲、廖某某驾驶粤H9***警轻型普通货车巡查至国道324新桥布塘路段时,发现粤H1****中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违法行为,林某某等人遂示意司机被告人冯某甲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冯某甲不配合检查,试图驾驶货车冲撞执勤警车,被截停后,坐在自卸货车副驾驶位的被告人冯某甲的妻子被告人牟某某手持铁棒下车打烂粤H9***警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位旁的玻璃(价值人民币149元),并追打陈某乙、廖某某、陈某甲等人,在陈某乙等人制服被告人牟某某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上前用拳头对陈某乙、陈某甲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冯某甲、牟某某被林某某等人制服。

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牟某某、冯某甲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棒1条;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职证明等;3.证人林某某、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牟某某、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书;7.辨认、勘验、检查笔录;8.执法记录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冯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冯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甲、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 钟乔果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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