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483号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牟某某经人介绍成为受害人苏某甲中新居江城区江朗大道碧桂园十里江湾3街12号别墅水电安装的工作负责人,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在苏某甲中新居工作并与苏某甲中相识。其间,牟某某与苏某甲中通过微信聊天相互发送含有“暧昧”内容的信息内容。2019年5月底,牟某某通过微信向苏某甲中发送信息,并在信息中要挟苏某甲中称要将受害人苏某甲中与其本人之前在微信中相互发的含有“暧昧”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送给苏某甲中的妻子。随后牟某某又向受害人苏某甲中索要5万元人民币,但苏某甲中并未理会。在向受害人索要5万元人民币未果后,牟某某多次在微信中威胁,要将受害人苏某甲中与其本人之间含有“暧昧”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印刷在横幅上公开。最后,受害人苏某甲中同意支付牟某某4万元人民币,附加条件是牟某某要删除与苏某甲中的含有“暧昧”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相约于2019年6月19日10时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南路“雨田酒店”一楼大厅内见面,见面时苏某甲中将用塑料袋装住的4万元整人民币现金交给牟某某,并要求牟某某写下收据。牟某某接过苏某甲中交给的4万元人民币现金后并按照苏某甲中的要求写好收据。正当牟某某携款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牟某某的某某。3、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照片,缴获的赃款,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传浩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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