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牟某某(又名牟小非),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5********,汉族,硕士研究生,2002年12月任勉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05年7月任勉县**、**,2009年10月任汉中市汉台区委**,2011年7月任汉中市汉台区委**、**,2012年1月任汉中市汉台区委**、**,2014年12月任汉中市委**,2015年12月任汉中市委**、**,2016年10月任汉中市委**、**、**,2019年4月任汉中市委**、**。现住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5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对牟某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次日对牟某某采取留置措施。9月24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25日,牟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宝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并于2019年12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牟某某在担任勉县**、**,汉台区委**、**、**,汉中市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征地拆迁、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张某甲、张某乙等45人所送人民币3794.9万元(其中1000万元未遂)、美元7.5万元、港币23万元、价值90.175万元的黄金3521克、港币7.6万元的GP(芝柏牌)手表1块。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汉中**酒店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所送人民币3万元、黄金2221克(价值54.31万元),接受张某甲承诺给予的人民币1000万元(未遂)
2013年11月,应张某甲请托,时任汉台区**牟某某向汉台区**局**陈某甲打招呼,帮张某甲承揽了汉中市汉江综合整治项目汉台区孤山至沙沿沟口段防洪工程(Ⅱ标段)。2013年底,张某甲承诺送给牟某某50万元,牟某某予以接受并表示钱先放在张某甲处。
2014年10月左右,应张某甲请托,时任汉台区**牟某某向汉台区**局**刘某甲打招呼,帮张某甲承揽了汉台区旧垃圾堆转运处置及修复工程。2015年10月,张某甲提出送给时任汉中市委**牟某某500万元,牟某某同意并表示钱先放在张某甲处。2015年底,为感谢牟某某的帮助并继续得到关照,张某甲在田园酒店接待牟某某过程中,提出在之前承诺550万元的基础上再加450万元,共计1000万元,牟某某表示接受。直至案发,牟某某暂未实际收取上述人民币1000万元。
此后,应张某甲请托,2016年初至2017年10月,时任汉中市委**、**、**牟某某通过给勉县**局**黄某乙、汉中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甲、汉中市委**王某甲等人打招呼,先后帮张某甲承揽了勉县黄龙大道拓宽改造工程(Ⅱ标段)、汉中市火车站南广场集散广厅工程、汉中市考核办和市维稳办等单位用房加固维修改造项目,并安排将田园酒店确定为汉中市市委接待定点酒店。
此外,2014年和2015年春节前,张某甲两次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各1万元;2016年4月,张某甲在田园酒店送给牟某某金砖三块,经鉴定:重量共计2221克,2016年市场价为54.31万元;2019年初,张某甲在田园酒店送给牟某某1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万元、黄金2221克,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2.收受湖州**集团**吴某甲所送人民币512万元、美元2.5万元、黄金200克(价值5.37万元)
2013年10月,牟某某在任汉台区**期间,吴某甲为谋求牟某某对湖州**集团投资开发的陕南亿丰国际商贸城项目的支持,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黄金200克(价值5.37万元)。2014年1月,吴某甲以投资为由通过其公司工作人员黄某乙、毛某甲个人账户给牟某某实际持有的陆某甲银行账户转款500万元,牟某某收受;2014年下半年,应吴某甲请托,牟某某先后向汉中市**办**徐某甲、汉中市规划局局长杨某甲等人打招呼,为吴某甲在该项目建设规划、征地拆迁、土地招拍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10月,牟某某在浙江湖州旅游期间,吴某甲在其车上送给牟某某2万美元;2015年春节前,吴某甲在牟某某汉中市委办公室送给牟2万元;2017年下半年,吴某甲分别在杭州市浙江宾馆门口、汉中市滨江路附近送给牟某某美元5000元和人民币10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512万元、美元2.5万元、黄金200克,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3.收受汉中市**开发有限公司**张某乙所送人民币413万元
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牟某某在任汉台区**期间,张某乙为谋求牟某某对其公司的关照,在牟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牟某某1万元和2万元;2013年6月,应张某乙请托,牟某某给时任汉台区**办公室**王某甲打招呼,帮张某乙承揽到七里周家湾村、魏家坝村移民安置项目(即和谐新城项目),为表示感谢,张某乙于2014年春节前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牟某某10万元;2017年1月在汉台区东塔北路附近送给牟某某现金200万元;2018年1月在汉中市中级人法院西侧送给牟某某现金200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413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4.收受汉中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甲所送人民币302万元
2013年7月,牟某某在任汉台区**期间,宁某甲为请托牟某某帮忙推进其公司与汉中市**公司**饭店联合开发资产置换项目,在汉中铺镇工业区高速路口送给牟某某现金300万元,后牟某某给时任汉台区**局**牛某甲和时任汉台区**曹某甲进行安排,2013年10月10日,曹某甲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通过了汉中饭店资产盘活实施方案,使该项目得以顺利推进。2014年11月21日汉中市**公司**饭店与汉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汉中饭店资产置换合同》。为表示感谢,2014年、2015年春节前,宁某甲分别到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1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02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5.收受汉中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所送人民币300万元
2013年,牟某某在任汉台区**期间,应徐某甲请托,向汉台区**局**牛某甲打招呼,为汉中**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汉台区**批发市场改造项目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徐某甲按照牟某某的要求,于2013年8月和12月,通过其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甲银行账户分两次将200万元转入杨某乙(牟某某表姐)控制的杨某丙和刘某乙银行账户;2013年下半年,徐某甲在汉台区滨江路附近分两次将10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乙。上述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6.收受陕西东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乙人民币232万元、黄金200克(价值人民币5.21万元)
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牟某某在任汉台区**、**期间,应张某乙请托,先后向时任汉台区**局**吴某乙、汉台区*办**韩某甲、**李某甲等人打招呼,为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在加油站项目审批、汉中市“钟心城”项目拆迁、退还土地开发前期费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期继续得到关照,2011年12月至2018年中秋节,张某乙在牟某某办公室先后十七次送给牟某某合计132万元、价值5.21万元黄金200克;2017年7月,张某乙在汉中汉艺文化酒店附近送给牟某某100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232万元、黄金200克,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7.收受陕西**限公司**程某甲所送人民币110万元、美元2万元
2018年1月,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委**、**、**期间,程某甲为谋求牟某某对其公司到汉中发展给予支持关照,在汉中田园酒店送给牟某某10万元。2018年4月和2019年1月,应程某甲请托,牟某某承诺为程某甲在汉中市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程某甲分别在汉中市东塔北路计生局家属楼下、汉中御鼎酒店送给牟某某100万元、美元2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0万元、美元2万元,牟某某均予收受。
8.收受陕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牛某甲人民币100万元、美元1万元
2014年10月,牟某某在任汉台区**期间,应牛某甲请托,向时任汉台区**曹某甲、汉台区**柳某甲打招呼,为陕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莲花池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14年10月、2017年8月,牛某甲分别在东塔北路计生局家属院门口、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人民币100万元、美元1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9.索取、收受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王某甲人民币64.2万元
2010年春节至2014年11月,牟某某在任汉台区委**、**、**期间,以办事需要、处理账务等为由,先后五次向时任汉台区铺镇**、**的王某甲索要共计62万元。期间,王某甲为谋求在工作和个人职务晋升方面得到牟某某的支持关照,分六次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现金共计2.2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4.2万元,牟某某均予收受并据为己有。
10.收受汉中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甲所送人民币64万元
2011年至2017年,牟某某在任汉台区委**、**、**、汉中市委**、**期间,应赵某甲请托,牟某某给时任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王某乙和汉中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甲打招呼,分别为赵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付家巷村预留经济发展用地项目、汉中市**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桃园片区项目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从2012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赵某甲先后九次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64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11.收受陕西**有限公司原**陈某乙所送人民币52万元
2014年2月,牟某某在担任汉台区**期间,将汉中椰岛广场项目介绍给陈某乙,为表示感谢,陈某乙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2万元,牟某某予以收受。2018年4月,牟某某在担任汉中市委**、**、**期间,应陈某乙请托,向汉中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甲打招呼,为陕西**有限公司在汉中龙岗文化公园项目工程款支付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陈某乙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万元,牟某某予以收受。
12.收受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黄某丙所送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2月,牟某某在担任汉中市**期间,应黄某丙请托,向时任汉台区**局**邵某甲打招呼,为黄某丙公司联营的**有限公司及陕西**有限公司承揽汉台区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黄某丙在东塔北路计生局家属楼下送给牟某某人民币50万元,牟某某予以收受。
13.收受汉中市**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丁所送人民币50万元
2014年初至2019年3月底,牟某某在任汉台区**、汉中市委**、**期间,应杨某丁请托,牟某某承诺为其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八次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人民币共计50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14.收受汉中市**有限公司**陈某丙所送人民币48万元
2017年春节前至2019年3月,牟某某在担任汉中市委**、**、**期间,应陈某丙请托,承诺为汉中市**有限公司申报的汉台区北大街体东路以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帮助,以及通过向汉中市委**李某乙等人安排工作的方式,邀请汉中市相关领导及汉台区“四大班子”领导出席陕西**有限公司入股成立的汉中汉台铺镇**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仪式。为表示感谢,陈某丙在牟某某办公室和汉中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前滨江路附近先后六次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48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15.收受汉中**投资有限公司**楚某甲所送人民币45万元
2013年5月至2018年春节,牟某某在担任汉台区**、汉中市委**、**、**期间,应楚某甲请托,承诺为楚某甲的朋友张某丙的亲戚安置工作,并向时任汉中市**局**分局*李某丙打招呼,为汉中**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绿都真石漆环保建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用地(后变更为绿都有机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用地)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期继续得到关照,楚某甲于2013年5月,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10万元;2014年至2018年春节前,以拜年为由在牟某某办公室先后五次送给牟15万元;2015年2月,在汉中市东塔北路附近送给牟20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45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16.收受西乡县**有限公司**朱某甲所送人民币40万元
2017年10月,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委**、**、**期间,应朱某甲请托,牟某某安排汉中市委**部**牛某丙,将朱某甲作为推荐人选增加到汉中市推荐陕西省十二届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中,2018年1月,朱某甲被确定为陕西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朱某甲为表示感谢,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春节后,先后六次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40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17.收受**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唐某甲人民币12万元、港币20万元、港币7.6万元的GP(芝柏牌)手表一块
2014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牟某某在任汉中市汉台区**、汉中市委**、**期间,应唐某甲请托,先后向时任汉台区**李某甲、汉中市**局**分局**李某丙、汉台区**街道办事处**朱某乙打招呼,为**国际交易中心(汉中)有限公司承建的普汇中金物流港项目征地拆迁等提供帮助,后又承诺为该公司筹建的秦巴中药材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唐某甲先后九次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港币20万元、港币7.6万元GP(芝柏牌)手表一块,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18.收受汉中**开发有限公司**成某甲所送人民币32万元
2012年底至2015年春节前,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区**、汉中市委**期间,应成某甲请托,承诺为汉中**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汉中茶城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上提供帮助。为请托并继续得到关照,成某甲先后四次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32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19.收受汉中**有限公司**胡某甲所送人民币19万元、美元1万元
2011年1月至2018年中秋节,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区委**、**、**、汉中市委**、**期间,应胡某甲请托,向汉台区**局**张某丁打招呼,为胡某甲朋友之子张某乙工作调动提供帮助,并承诺对胡某甲经营的**大酒店和**酒店生意予以关照。为表示感谢,胡某甲先后十四次在古月大酒店和汉艺文化酒店等处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19万元、美元1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20.收受时任陕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陈某丁所送人民币25万元
2016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牟某某在担任汉中市委**、**、**期间,陈某丁为感谢牟某某对其公司关照和为其当选汉中市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先后五次在牟某某办公室和西安市豪享来温德姆至尊酒店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21.收受陕西省**有限公司**杨某戊所送人民币23万元
2006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牟某某在任**县委**、**、**区委**、**期间,应杨某戊请托,牟某某承诺为该公司生产的白酒销售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杨某戊先后九次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23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22.收受陕西**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雷某甲所送人民币22万元
201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委**、**、**期间,应雷某甲请托,牟某某向汉中市**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甲打招呼,为汉中市**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陕西**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汉中市光辉社区D区限价存量商品房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雷某甲先后三次在牟某某办公室和西安市电视塔附近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22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23.索取、收受时任汉台区**街道办事处**朱某乙人民币21万元
2014年11月,牟某某在任**区**期间,以处理区政府账务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并据为己有。2016年和2017年春节,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委**、**、**期间,应朱某乙请托,牟某某承诺为在解决朱某乙个人副县级晋升上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共计1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24.收受汉中**集团有限公司**刘某丙所送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1月和2018年1月,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委**、**、**期间,刘某丙请托牟某某为汉中**有限公司大中型客货车驾驶技能考试考场项目土地性质变更提供帮助,牟某某答应并向汉中市**局**彭某甲打招呼.为表示感谢,刘某丙先后两次在陕西宾馆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25.收受陕西**有限公司**隋某甲所送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春节前,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委**、**、**期间,应隋某甲请托,牟某某同意陕西**有限公司生产的朱鹮牌黑谷有机干红酒用于汉中市委接待。为表示感谢,隋某甲在牟某某办公室先后四次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26.收受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丙所送人民币20万元
2009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牟某某在任**县委**、**,**区委**、**、**,汉中市委**、**、**期间,应王某丙请托,承诺为王某丙承揽工程、为王某丙之子王某丁和女婿史某甲在工作方面予以关照,王某丙到牟某某办公室先后十次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27.收受西安市**工艺品店**张某戊所送黄金700克(价值人民币19.845万元)
2018年4月,牟某某在担任汉中市委**、**、**期间,应张某戊请托,承诺为其在汉中市承揽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提供帮助。张某戊在西安爵乐府大酒店送给牟某某价值人民币19.845万元的黄金700克(其中一块500克,一块200克),牟某某予以收受。
28.收受勉县**有限责任公司**宁某甲所送人民币18万元
2006年至2017年,牟某某在任**县委**、**,**区委**、**、**,汉中市委**、**、**期间,应宁某甲请托,承诺为其公司经营予以关照,宁某甲在牟某某办公室先后十二次给牟某某送人民币共计18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29.收受汉中市**有限公司**朱某丙所送人民币14万元、港币3万元
2012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以及2013年11月和2018年11月,牟某某在任**区委**、**,汉中市委**、**、**期间,应朱某丙请托,向时任汉台区**管理办公室**李某丁打招呼,为汉中市**有限公司建设的汉江产业园铺镇工业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引进陕西**有限公司入驻事宜提供帮助,先后九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丙所送人民币共计14万元、港币3万元。
30.收受汉中**有限责任公司**朱某丁所送人民币16万元
2011年12月和2012年春节前,牟某某在任**区委**、**、**期间,应朱某丁请托,承诺为其妻子张某戌办理工作调动,朱某丁先后两次送给牟某某人民币12万元。后牟某某给时任汉台区**局张某丁进行安排,2012年3月张某戌从勉县**局调入汉台区**局工作。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为感谢牟某某帮助协调处理朱某丁公司员工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及继续对其公司予以关照,朱某丁两次送给牟某某4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6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31.收受汉中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某乙所送人民币16万元
2012年10月,牟某某在任**区**期间,汉中市**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汉中市**区汉江左岸普陀至杨庵段(Ⅱ标段)防洪工程,为索要工程款,程某乙先后于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在牟某某办公室和汉台区东门桥附近分别送给牟某某3万元、10万元、3万元,牟某某承诺为程某乙在工程款支付上提供帮助。以上共计人民币16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32.收受汉中**有限公司**柯某甲所送人民币16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及2016年5、6月份,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委**、**、**期间,柯某甲请托牟某某为其医院经营及扩大经营规模提供帮助,牟某某给时任汉中市**局**任某甲打招呼让其予以关照。柯某甲在牟某某办公室先后四次送给牟某某人民币共计16万元,牟某某予以收受。
33.收受汉中市汉台区**家具馆经营者牟某甲所送人民币15万元
2009年9月,牟某某在担任**县委**、**期间,牟某甲请托牟某某为其朋友伍某甲的女婿刘某丁调动工作并在汉中市东塔北路计生局家属楼下送给牟某某5万元,后刘某丁从勉县**中心小学调入勉县县委**中心工作。2017年5、6月份,牟某某在担任汉中市委**、**、**期间,应牟某甲请托,承诺为牟某甲朋友李某戊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牟某甲在汉中市东塔北路计生局家属楼下送给牟某某1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34.收受时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史某乙所送人民币14.7万元
2008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和2016年10月,史某乙为谋求牟某某关照及请托、感谢牟某某帮其儿子史某丙调动工作,先后十二次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14.7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2017年7月30日,史某丙立从勉县**镇人民政府**办正式调入汉中市**办公室工作。
35.收受汉中**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乙所送人民币14万元
2017年8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牟某某任汉中市委**、*、**,应赵某乙请托,承诺为其公司承揽的**县牧马河城区南岸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帮助,赵某乙先后四次在汉中市西乡县锦雅酒店和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人民币共计14万元,牟某某均予以收受。
36.收受汉中市政协**卢某甲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12月,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委**、**、**期间,应卢某甲请托,承诺为其女婿强某甲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卢某甲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牟某某人民币10万元,牟某某予以收受。
37.收受汉中市**有限公司**常某甲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6月、8月,牟某某在任**区委**、**期间,应常某甲请托,牟某某承诺为常某甲弟弟常某乙转业安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常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10万元。
38.索取时任汉台区**局**陈某丁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2012年春节前,牟某某在担任**区委**、**、**期间,以到上级部门走动关系为由,两次向汉台区**局原**陈某丁索要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据为己有。
39.收受时任**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原**石某甲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春节前,牟某某在任**区**期间,应石某甲请托,承诺为石某甲公司承建的**区香港大蓝鹰实业公司钢结构厂房项目予以关照,石某甲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人民币10万元,牟某某予以收受。
40.收受汉台区**村**许某甲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4月,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委**、**期间,应许某甲请托,向汉中市**局**高某甲打招,为许某甲女儿许某乙工作调动提供帮助,许某甲在汉中市政府门口附近送给牟某某人民币10万元,牟某某予以收受。
41.收受时任汉中市**区**柳某甲所送人民币3万元、美元1万元
2012年至2015年春节前后,牟某某在任**区**、汉中市委**期间,应柳某甲请托,承诺为其在工作及职务晋升上支持关照,柳某甲先后四次在牟某某办公室和牟某某家附近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3万元、美元1万元,牟某某予以收受。
42.收受陕西省**有限公司**袁某甲所送人民币8万元
2012年至2015年春节前,牟某某在任**区**、汉中市委**期间,应袁某甲请托,承诺对其公司经营等方面支持关照,袁某甲先后四次到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人民币共计8万元,牟某某予以收受。
43.收受陕西省**有限责任公司**徐某乙所送人民币6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牟某某在任**区**期间,应徐某乙请托,承诺对其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予以关照,徐某乙先后三次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牟某某予以收受。
44.收受陕西**有限公司**李某戌所送黄金200克(价值人民币5.44万元)
2016年6月,牟某某在任汉中市委**、**期间,应李某戌请托,承诺为其子李某庚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李某戌在牟某某办公室送给牟某某价值5.44万元黄金200克,牟某某予以收受。
45.索取时任**区**街道办事处**向某甲人民币5万元
2014年11月,牟某某在任**区**期间,以处理区政府公务接待费用为由,向时任汉台区**街道办事处**向某甲索要5万元并据为己有。
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在本案的审查调查期间,依法扣押牟某某涉案款物共计人民币3710.29万元、美元7.5万元、港币12.742万元、黄金3521克,以及用违法所得购买的美元2.2558万元、英镑1.447万镑、欧元2.3915万元。上述款物已随案移交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制品照片等;
2、书证:施工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张某甲、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征地拆迁、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94.9万元(其中1000万元未遂)、美元7.5万元、港币23万元、价值90.175万元的黄金3521克、港币7.6万元的GP(芝柏牌)手表1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如实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机关追缴绝大部分赃款赃物;主动检举揭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其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对于其未遂犯罪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付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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