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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牟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1999年6月18日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1年10月29日被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2005年7月26日被黑龙江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0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31日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16日被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28日被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8日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1日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8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院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10日中午1点左右,被告人牟某到昆明市官渡区**村**市场**号以赊账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0袋东北广发源牌稻花香大米,后销赃,并将赃款挥霍,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被骗大米价值4570元。

2019年03月12日中午,被告人牟某到昆明市官渡区**村**市场**号以赊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晓凯东北稻花香1号生态米40袋,后将骗取来的大米拉至官渡古镇农贸市场一粮油店销赃,并将所获赃款挥霍,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被骗大米价值5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牟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散页贰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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