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牟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农民,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的一晚,被告人前往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文某某,翻窗入户,盗走黑色小米3手机一部。

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牟某前往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张某某家,翻窗入户,在卧室中盗走红色华为牌手机一部、蓝色荣耀牌手机一部。

2020年7月25日左右,被告人前往宜宾市叙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毛某某家,翻窗入户盗走单肩包一个,单肩包内有钱包一个、现金约4000元、身份证两张、社保卡、银行卡各一张。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作鸿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