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二卜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西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牟某二卜,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91********,东乡族,文盲,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无业。2013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二卜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于2018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被告人牟某二卜与甘肃籍男子“牟某某”(另案处理)从甘肃前往青海省西宁市准备接收快递邮寄的毒品,并于当日入住西宁市瑞鑫宾馆。次日上午,二人乘车来到该市金桥路景瑞新城小区宁食便利店附近,牟某二卜受“牟某某”指使独自进入便利店领取一包裹,出门后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涉案包裹内查获疑似毒品物六包。经鉴定,六包疑似毒品物净重3354.9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扣押、提取、封存和称量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二卜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二卜且系累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对被告人牟某二卜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刚

助理检察员:王磊

2019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牟某二卜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