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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金龙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牛金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牛金龙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29日被乳山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因赌博,于2014年6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盗窃,于2014年8月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21日释放。被告人牛金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金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牛金龙至盐城市亭湖区**学院**大道校区**楼**室,采取乘人不备、翻窗入室等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及购物卡6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雅家乐超市购物卡1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金鹰购物卡5张),合计价值人民币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牛金龙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周口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告人牛金龙出售金鹰购物卡的聊天记录、用雅家乐超市购物卡购物的记录、将人民币8000元存入银行卡的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牛金龙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金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金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金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娟

 检察官助理:姚  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牛金龙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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