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淑霞、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06号 

被告牛淑霞,女,汉族,196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5221969********,出生地:山东省**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街道办事处**********号,初中文化,捕前系东营市美容美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08月01日被告人牛淑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72********,祖籍:山东省**市,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区**路***号**号*单元***室,高中文化,捕前系东营市美容美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08月01日被告人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淑霞、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淑霞、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牛淑霞、姜某某夫妻二人注册成立东营市美容美诺有限责任公司,筹款200万元(其中借款100万元)在西城开设了一家美容院,因恰逢“非典”特殊时期,直到2003年10月份开始营业。由于经营亏损,债务偿还压力大。该二人开始以扩大美容店经营为由借钱还债、借钱扩大经营,先后开了7、8家分店,支付利息也来越多,经营仍然没有好转。

2009年左右,被告人牛淑霞、姜某某夫妻二人又商量借钱购买房产挣钱偿还债务,以经营承兑汇票为名向不特定人员借钱,月息先期由1分、2分、3分不等,后期月息到了5分、6分,购买仁恒名邸房产2层商铺,因房产证照原因,无法出售。同时美容院经营不善,先后关了分店,仅剩下总店一家。2015年6月份,牛淑霞、姜某某夫妻二人资金链断了后躲债跑路。

目前登记投资人52人,涉嫌非法集资借款金额105570902元,当日退回头息金额50800元,支付社会公众存款本金4310000元,支付社会公众存款利息6983100元,造成损失94227002元(包含冻结、查封的财产)。其中查封房地产4处(已物权抵押于银行),冻结对外投资1310000元,冻结对外借款1000000元,冻结股权份额246914股,查封3辆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淑霞、姜某某面向社会公开融资,违反了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金额涉嫌非法集资金额105570902元,造成损失942270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耀海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牛淑霞、姜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补充侦查卷宗一册,专项审计报告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