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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甲非法采矿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环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怀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怀安县**镇**村**排**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万全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0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万全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万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张某某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24日报送至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6 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至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牛某甲组织铲车司机梁某某(另案处理),翻斗车司机陈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过行政审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张某某市万全区洋河逯家湾段河道内用铲车挖出河沙,用翻斗车将挖出的河沙运至万全区孔家庄镇马连堡原煤炭市场南道口附近一废弃煤栈内储存、售卖。期间,被告人牛某甲共售出河沙获利为95900元,未经出售的河沙经鉴定价值为18850元,在洋河禄家湾段河道内采沙共计价值为11475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票据、万全区公安局隐患整改通知书、万全区水务局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牛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未取得河道采沙许可证擅自在河道内采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照丹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市怀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70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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