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牛某甲,曾用名牛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66********,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0年7月10日被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同年1月21日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牛某甲在其与被害人范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园与黄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有一子。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牛某甲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丙、牛某丁、鲁某某、赵某某、祝某某、李某某、牛某戊、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书证: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生育声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业主收费卡片、婚纱照、工作记录、民警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范某某拍摄的被告人牛某甲住房内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