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牛某甲(曾用名牛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赌博,于2019年4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牛某甲在微信和QQ上冒充自己是一名女性与家住在本市雨山区**华府的被害人吴某某进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隐瞒男性身份冒充年轻女性获得被害人吴某某的好感和信任,并以母亲住院、小孩被撞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吴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58049.49元,微信转账161432.37元,QQ转账96617.12元,在此过程中牛某甲转账给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420元。
被告人牛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QQ聊天记录、 QQ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苹果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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