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牛某甲,曾用名牛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乡**村**社**号,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我院决定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牛某甲和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快手互加微信,牛某甲谎称自己是军人,向冯某某借款300元,后继续向冯某某借款,冯某某拒绝,牛某甲没有归还冯某某的借款。
2020年1月,被告人牛某甲和被害人孙某甲互加微信,牛某甲谎称自己系退伍军人,以其战友生病需交手术费为由向孙某甲三次借款人民币1000元。后孙某甲通过微信多次要求牛某甲归还借款,其不予理睬,后又拉黑孙某甲微信。
2020年2月,被告人牛某甲利用新冠疫情期间口罩紧缺的机会,在快手直播中称其有口罩货源,预留微信号nb1879979****,多人与其互加微信。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等52人向牛某甲转账人民币22314元购买口罩,其收取款项后,遂拉黑被害人微信。后牛某甲退回被害人高某某被骗款项人民币1000元。期间,因牛某甲的微信被举报,无法收款,孙某乙(另案处理)为牛某甲提供其昵称“孙某丙”的微信收款码,帮助牛某甲收款2090元。
被告人牛某甲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其款项52500元,退赔37名被害人19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快手直播用灯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尉霞琴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靖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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