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牛某甲在霸州市霸州镇牛庄伙村,以举报牛某乙厂非法占地建厂为由,通过牛某丙向被害人牛某乙索要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牛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牛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玉彪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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