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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灵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下午18时许在漆油沟村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内,被告人牛某甲和村支书胡某某因牛某乙的工资问题发生争吵,后牛某甲持学生桌将胡某某的面部砸伤。经灵某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牛某丙、赵某某、周某某、牛某丁的证言;6.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故意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故意伤害致一人二级轻伤、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牛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合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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