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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3********,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4 月23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的家中,因发现其妻子车某某与被害人曲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进而质问车某某,车某某遂承认曾与被害人曲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提出要与被告人牛某甲离婚。被告人牛某甲听后非常生气,便打电话叫牛某乙(牛某甲二伯)、牛某丙父子到家里帮忙解决离婚一事,同时也打电话叫曲某某到家里谈谈。被害人曲某某到牛某甲家后,与牛某甲发生争执,继而产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牛某甲先后用铁管捅曲某某的腹部,用拳头击打曲某某面部,牛某乙、牛某丙也上前殴打曲某某面部,后被告人牛某甲又用斧头击打曲某某的后腰部位数下,致其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曲某某右眶内壁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3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将被告人牛某甲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甩棍一根、铁管一根;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伤情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住院病案、现场检测报告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乙、牛某丙、车某某、牛某丁、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金莲
代理检察员:  邱亚哲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被羁押在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斧头一把、甩棍一根、铁管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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