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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甲容留、介绍卖淫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牛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理发店**,现住山西省阳泉市**花园**号楼**单元**层**(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号)。2012年3月16日因容留卖淫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11月21日因容留、介绍卖淫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牛某甲多次介绍、容留张某某、牛某乙在阳泉市城区新建路**理发店内从事卖淫行为,并从卖淫违法所得中抽头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牛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杜岩

检察官助理王妃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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