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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甲、赵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牛某甲,别名牛某乙,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段**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号。因犯有赌博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苍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李某甲、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将案件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8月左右,被告人罗某甲(另案处理)、牛某甲、李某甲、赵某某合伙在苍溪县陵江镇大桑树巷36号1栋1单元2楼李某某经营的“楼外楼”家庭茶楼开设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的场所。李某甲提供场地并负责记账,牛某甲、赵某某、李某甲组织邀请赌博人员参与赌博,罗某甲在现场出借高利贷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参赌人员除被告人邀约外,其余人员系因茶楼对外营业主动参加。在二十多天的时间里该赌场共进行十多场“推筒子”赌博,茶楼以抽取“茶钱”的方式抽头渔利3万元左右。罗某甲通过出借高利贷和讨要“喜钱”的方式非法获利10余万元。被告人牛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2016年11月左右,李某乙(另案处理)组织刘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牛某甲等人在苍溪县陵江镇刘某某、张某某夫妇经营的“遇见”咖啡开设赌场,以“推筒子”的方式组织赌博,罗某甲(另案处理)、罗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杨某某、廖某某等人合伙出资由罗某甲在现场出借高利贷谋取利润。赌博时间连续经营十余天,参赌人员多达20余人,部分参赌人员属于获悉赌场存在而主动参赌,共抽头渔利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甲、李某甲、赵某某等人的户籍信息证明、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贺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牛某甲、李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对开设赌场犯罪现场、同案犯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李某甲、赵某某三人经营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甲、李某甲、赵某某在“楼外楼”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牛某甲与李某甲等人在“遇见咖啡”开设赌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牛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昭彬

检察官助理:黄立平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甲现住苍溪县**镇**路**段**号**号,联系电话:1528203**** 

2.被告人李某甲,现住苍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122**** 

3.被告人赵某某,苍溪县**镇**村**组**号**号,联系电话:1388129**** 

4.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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