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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甲、牛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22********001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定襄县****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22********00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定襄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7日,被告人牛某甲以其经营的某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为由,向马某甲借款150万元。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牛某甲及妻子即被告人牛某乙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马某甲出具借条一张,并加盖某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3分。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0日,之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马某甲遂将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诉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5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9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某甲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牛某乙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晋A*****的奔驰牌轿车,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将奔驰车转移至江苏省徐州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归案后,将奔驰车以11万元价格抵给马某甲,被告人牛某甲父母与马某甲签订了还款承诺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马某甲对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海跃

检察官助理:王静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现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牛某甲1515218****、牛某乙133134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两份;

6. 襄龙佳苑房屋买卖协议一份;

7. 借条一张;

8.《车辆抵债协议书》一份;

9. 收条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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