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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牛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先后于2012年4月18日、2016年11月2日被昆山市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2019年3月,被告人牛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资格的情况下,在昆山市**开发区**街道**小区**栋**室非法开展诊疗活动。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牛某某在该诊所给谢某某静脉输液时被昆山市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查获。

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品清单、医师信息查询截图、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白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作的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弟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585031****、1879688****(保证人转告)。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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