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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睢县******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在睢县****村其自家房屋南侧空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1732株。2019年3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强制铲除。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牛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照片);

2.书证:被告人牛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属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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