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鄢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9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牛某某在鄢陵县花博园东南角其开荒的菜地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月**日18时,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牛某某种植的罂粟,并进行铲除和清点,共计7111株。经检验,送检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到案后,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长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举报鄢陵县**镇**村滥伐林木案,经查证属实并由鄢陵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系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卫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住鄢陵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卷外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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