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53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现住神木市**镇,无业。2019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解亚军,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牛某甲在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香水村周围,在夜间使用强光照射、摩托车追捕的方式猎捕野生草兔五次,非法猎捕野生草兔共计33只。
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牛某乙所狩猎的草兔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牛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强光手电、电瓶;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牛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野生动物品种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乙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牛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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