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镇**区**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会理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会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会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牛某某通过QQ群联系到甫某某,向其购买了31个“肉鸡”(肉鸡:是指已经被黑客或者其他人员远程控制的服务器或者计算机),通过VPS虚拟服务器操作“神控天下”远程控制软件实现对他人服务器、主机的控制,对一些娱乐网站发动“CC”攻击,从中获利。经鉴定,牛某某持有操作的“神控天下”软件具有远程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被控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2.证人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及图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梅
李友琼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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