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乡**村,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的老丈人去世后,乡上安排了新家,2020年10月份搬家时发现家中牛圈里有一把枪,就将枪带至新家藏在了新家门口的菜园里。枪是一把长枪,用布包着。
公(甘)鉴痕字[2020]20924号检验结果: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老丈人留下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被告人系传唤到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系初犯。3、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被告人牛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以上两年零八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冷浩蕾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院认罪认罚卷1册
4.光碟1张
5.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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