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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公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0********,汉族,中专文化,原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营业部团队经理,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门**(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2018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1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2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融资产”)与集团旗下江苏三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合同”而取得汽车融资租赁收益权,通过融资租赁收益权拆分,转让股权等形式,以P2P民间理财服务为名吸引客户投资,投资期限3个月至2年不等,年化收益率5%至13%,并承诺到期由爱融资产无条件回购。自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牛某某担任静海营业部团队经理,为“爱融资产”推广该“爱融汇”理财产品,牛某某及其团队业务员董某某、花某某、王某某等人,向不特定多人大量吸收资金,至2017年5月爱融资产投资收益产品无法兑付。经核实相关投资人员,被告人牛某某及其团队业务员在静海区界内非法吸收徐某某、张某某等50人先后投资约人民币9050000元,至今未兑付约人民币6929531.73元。2018年9月2日,被告人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董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维维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补充材料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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