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住惠民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定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定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定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定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牛某某接手王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在经营定兴县**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以定兴县**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有限公司,以山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公司,通过支付客户高额利息的形式,先后非法吸收客户存款7867.56万元,给客户撤资4893.90万元,结息金额5986631.88元,提成金额963209.24元,至今仍有2973.66万元存款未给客户兑付。后被告人牛某某将该公司转给尹某某(另案处理)继续经营。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破案及到案经过、定兴县公安局经侦中队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定兴县**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权转让协议、山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司章程、定兴县**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交接清单、定兴县**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协议、投资提成表、投资明细表、撤资表、结息表、借款担保合同、承诺函、借款借据及现金缴款单、惠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惠民县看守所羁押证明、惠民县公安局姜楼派出所情况说明、惠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证明、山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监视、经理信息及变更信息、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定兴县**公司非吸案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投资明细表、定兴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专项审计报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史某某等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丁、尹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章某某、韩某某、王某戊、张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采用虚假担保的形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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