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3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李庄村启蒙路**宾馆**路北成人用品店,无前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被告人牛某某从一男子处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极品狼1号”“延时生精”等性保健品,而后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李庄村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以每盒10元、3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6月19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对平顶山市新华区李庄村进行检查时,从牛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扣押金伟哥、硬八天、美国伟哥、极品狼1号、第九元素、延时生精、虫草强肾王、德国小钢炮、极品金伟哥、一夜爽八次等十三种(共47盒)性保健品。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扣押的上述金伟哥等13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6月25日,侦查人员将牛某某传唤至侦查机关。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耿某某、任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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