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6101031973********,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门**层**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碑林区**路**院**楼**门**层**号的住处,将从上线“鹏鹏”(音同,具体情况不详)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以250元的价格向同院居住的吸毒人员刘某某、贾某某(两人系同居关系)贩卖一小包,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以150元价格再次向刘某某、贾某某贩卖一小包(两次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共约0.2克)。
同日下午16时许,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碑林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将吸毒人员贾某某、刘某某抓获,在两人家中查获从被告人牛某某处购买,被两人吸食后剩余的一小包白纸黑字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0114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后于同日晚19时许,派出所民警在该**院**楼**门**层**号将被告人牛某某抓获,从其家中的客厅沙发缝隙中查获一小包印有绿色字迹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块状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白纸黑字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及电子称、锡纸等。经鉴定:两小包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0.4791克、0.0627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毒品提取、称量笔录及照片;
4.毒品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辨认笔录;
7.指认照片;
8.证人证言;
9.微信聊天、转款交易记录;
10.户籍证明;
11.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艺华
检察官助理:张高超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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