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牛某某在任丹某某**康复医院药剂士管理药房期间,于 2019年7月21日,在“【精神科】类药品齐全”的QQ群里发布了“低价出售精神类药品”的信息,被收购精神药品的刘某某(另案处理)获悉,刘某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牛某某协商达成买卖协议,同年7月22日,牛某某将商山康复医院药房5瓶氯硝西泮片(2mg100片/瓶)和40盒氨磺必利片通过物流快递方式卖给刘某某,获利3000元,其中5瓶氯硝西泮片250元。同年7月26日,刘某某收到氯硝西泮片后,又将该氯硝西泮片贩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经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氯硝西泮片内含氯硝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检测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栋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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