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8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告人牛某某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持续多次将电信诈骗赃款通过其个人账户走账转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5日至3月16日,被害人魏某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平房内,通过登陆“彩聊”APP,被他人以返现福利、投注赢钱为由骗取人民币39 2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现查明,其中12 100元通过被告人牛某某的账户转移。
2.同年3月初至3月13日,被害人潘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通过登陆“彩聊”APP,被他人以返现福利、投注赢钱为由骗取15 000元。现查明,该15 000元通过被告人牛某某的账户转移。
3.同年3月10日至3月17日,被害人姚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收到他人陌生手机短信称可以通过网上购物返利,后被对方以返现福利、投注赢钱为由骗取43 507元。现查明,其中20 000元通过被告人牛某某的账户转移。
4.同年3月16日,被害人孟某某在本市下城区**公寓**幢**楼的家中,收到他人陌生手机短信后按对方指示加入“幸运快3”微信投注群,后被对方以投注赢钱为由骗取11 860元。现查明,其中9 400元通过被告人牛某某的账户转移。
同年6月17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帮助他人以电信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志华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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