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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邱城镇**村**组**号,现住址石家庄市开发区**商务中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牛某某以其弟弟牛某乙的身份,冒充河北**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以负责公司代购的名义从被害人丁某某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烟酒店骗走24360元的烟酒;同年10月29日、11月2日、 11月3日其又以相同手法先后从丁某某烟酒店骗走39960元、24660元、16600元的烟酒。11月2日,其又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邱某某人民币18000元,共计123580元。2017年11月15日,牛某某还给丁某某4万元,尚有83580元至今未还。牛某某将骗来的财物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账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小丽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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