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牛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9********,汉族,**毕业,住商丘市**区**乡*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以出售低价空调为由,分别诈骗被害人陈某某80000元、被害人石某某17700元、被害人洪某24900元、被害人刘某某6200元、被害人杨某某6000元、被害人安某某3560元;牛某以购买空调为由,分别向被害人周某借款50000元,石某某借款5000元;被告人牛某以办理转校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6000元,诈骗金额共计199360元。以上诈骗金额全部被牛某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刘某某、洪某、石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微信、支付宝截图、刑事控告书、空调合作协议、证人孙某某住院病例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王某某、苏香周、孙某某、马某某、李某、牛某甲、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洪某、刘某某、安某某、石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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