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2********,汉族,预备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5月22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牛某某通过小广告获得制作假证人的联系方式,向对方提供信息伪造了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伪造、买卖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长乐
检察官助理:文灿灿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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