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昆山市**镇**五金加工厂实际负责人,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镇**村。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牛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牛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沭阳**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价税合计1221675元,税额为168979.5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广飞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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