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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04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安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4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牛某某与安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18年9月至案发,牛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应收账款及其他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以**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身份,向公司多个客户货款均未交给公司账户,而是据为己有,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120598元。

2.被告人牛某某**公司流通部经理身份从客户处调货,对公司的客户说有其他客户需要货,从多个客户处调货迎驾洞藏6,牛某某拿走这些货物后,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转手卖给其他客户,给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64700元。

3.被告人牛某某以客户名义从公司提货并转卖,所得货款分别为人民币2400元、9600元未交给公司财物;又以客户兑奖名义从公司仓库提货少交客户21瓶洞藏6并转卖,货款人民币2520元未交公司财务;从公司门面拿走40条金皖香烟并转卖,货款人民币9960元未交公司财务;从公司门面拿走客户寄存于公司的15箱洞藏6并转卖,货款人民币7200元未交公司财务,以上合计人民币31680元。

2019年5月,**公司发现被告人牛某某将公司款项据为己有、不能归还,遂将停发了其4、5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9075元,并于2019年8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23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将被告人牛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0日经审计核实,被告人牛某某侵占**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316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害单位提供的销售单、客户提供的借条、聊天记录、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葛某某陈述;4.证人李某甲、耿某某、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严某某、茆志虎、张某某、潘某某、吴某甲、朱某某、孙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吴某乙、刘某某、王某丙证言;5.视听资料:对账录音光盘一张;6.关于“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司法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共计人民币3169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审计报告1份。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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