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7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现租住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新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牛某某经大学同学周某某介绍在南昌市新建区红谷十二庭小区加入1040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名(又称“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以亲情、友情、爱情为欺骗手段,诱骗他人加入,发展下线。要求加入者至少缴纳3800元购买首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缴纳69800元够买21份“份额”后可以发展下线,购满21份“份额”可以返利19000元,参加者可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根据自己购买及其发展的下线的“份额”层层累计后提升自己的级别。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人员分为初级业务员(1--2份)、业务员(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共五个级别。该传销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标准。
2018年3月开始至案发,被告人牛某某担任王某某、唐某某、谭某某、郭某某、石某某5个传销团队的申购总管,提供银行卡给传销组织用于申购,并在接收到上级的返利、传销资金后,对传销人员进行所谓的工资发放,为传销组织的资金运转提供便利帮助;同时负责对新加入传销人员进行考核,收走传销人员的打款凭证。被告人牛某某还在南昌市新建区红谷十二庭小区、长堎新村等地承租多套房屋,为传销人员提供住处,为本团队及互动团队的传销活动提供场所,在传销活动中,起到了协调布置、发展壮大、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牛某某2019年12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陆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在传销组织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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