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营口市西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西市**小区**号楼**号(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里**号**)。1991年因斗殴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1月23日因吸毒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到营口市西市区**二期外门市**大药房,将后窗防护栏掰开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800元。
2.2020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到营口市西市区**药房**分店,撬开后窗防护栏进入室内,盗走现金500余元。
3.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到营口市西市区**小区外门市**大药房,将该药房厕所窗户护栏掰开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500余元。
4.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到营口市西市区**南街**大药房,从后窗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1300元及一部旧手机,手机被其以人民币100元卖掉。
5.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到营口市西市区**小区南门对过**大药房,将后窗防护栏掰开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600余元。
6.2020年3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到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大药房,从后窗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370元。
7.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到营口市西市区**小区北门**大药房,掰开后窗防护栏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45元。
8.2020年4月5日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再次到营口市西市区**二期外门市**大药房,将后窗户防护栏掰开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500元。
9.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到营口市西市区**小区外门市**药房,从后窗跳入室内,盗走人民币60元。
10.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西市区**小区外门市**药房实施盗窃后,走到该药房西侧的**超市,撬开北窗防护栏进入超市内,盗走人民币500余元。
11.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到营口市西市区**超市南侧的**大药房福元分店,将后窗户防护栏掰开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500余元。
12.2020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到营口市西市区**大药房**分店,将后窗防护栏掰开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100元。
13.2020年4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大药房**分店实施盗窃后,又到**市场对过的**药房**分店,盗走POS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元。
被告人牛某某共作案13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6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任某某、回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立
检察官助理:唐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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