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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某甲,男性,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犯盗窃罪于被2017年9月20日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2020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西区派出所处罚500元;2016年9月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某某在靖远县**花园**区**号楼**单元**室门口,利用事先从网上购买的技术开锁工具进入杜某某家中,盗取现金4000余元、外币若干张及金吊坠两个。后牛某某将盗得的外币丢弃、金吊坠带至兰州雁滩路边出售得赃款3000元。

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为牟取钱财,窜至靖远县乌兰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口,利用事先从网上购买的技术开锁工具进入罗某某家中,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罗某某夫妇回家,发现藏匿在次卧衣柜中的牛某某后报警,公安局民警将牛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开锁工具一套;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牛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牛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艳红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随案移送物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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