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客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单元**号,住**。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中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牛某某在本市迎某某西太堡街*****4**户家中,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夫妇放于主卧室床头背后的储物柜里首饰盒存放的小薄片纯金手链一条(购置价1600元)、柠檬水果娃娃金吊坠一大一小两个(购置价2138元)、镶有水钻的银戒指、银耳钉一套(购置价422元)、银戒指一枚(购置价128元)、男士定制版天梭1853手表一块(购置价4800元)。经鉴定,被害人家里存放被盗首饰的首饰盒上的指纹系被告人牛某某左手食指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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