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镇**村**号。2019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6日下午,在周某某青年路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内,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店内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80元。
2、2020年5月4日凌晨,在周某某**社区办公室内,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办公室内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潘某某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47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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