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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1时50分许,被害人木某某将其一辆白色彩云马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丽江市古城区昭庆市场大门对面人行道上的电动车停靠点,离开时忘记将电动车钥匙拔走。当日14时40分许,途经此处的被告人牛某某发现该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次日,牛某某经过丽江市古城区束河古镇“臣安小筑客栈”门口时,将周某某停放在客栈门口的云P3****电动车的车牌盗走,并将该车牌更换在其盗窃的木某某的电动车上,木某某被盗电动车上的云P4****车牌则被其丢弃。木某某被盗电动车和周某某被盗的电动车车牌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害人木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85元。

2020年3月17日10时40分许,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金甲村金甲下段66号209房间内抓获被告人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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