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被告人牛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有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窜至本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与太白路十字西北角的“高山流水和城”小区,趁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小区北门附近的黑色“贝纳利”502X牌摩托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后牛某某于2020年1月5日准备销赃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其处查获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0660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收条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牛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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