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4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洛阳高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12日,洛阳高新区**镇**村村民牛某某为给自家将来盖房使用,先后几十次后半夜进入牛庄村南,自家菜地紧挨的热力公司铺设管道的工地,采取每次盗窃少量堆放在工地的钢筋、钢管、钢扣等金属建筑材料的方法,累计盗窃建筑材料约2吨。2019年11月12日牛某某被抓获后,根据牛某某供述在其家中查获大量被盗金属材料,2019年12月3日,经洛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5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牛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2. 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飞 李记存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